记者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得知,泉州市自筹、市政府办近日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全称《方案》,拒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具体,以下7种情形需胜赔偿金责任:一是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界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令开发区再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事件的;三是在全市陆域生态维护红线范围内再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事件的;四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令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维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再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事件,必要造成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上升,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发育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毁坏导致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功能失去或者遭到永久性毁坏的;导致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丧生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丧生2500株以上的;六是废气、灌入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相当严重生态环境伤害的;七是再次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方案》还更进一步具体了不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责任的两种情形:牵涉到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拒绝赔偿金的,限于侵权行为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牵涉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限于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及涉及规定。
《方案》回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还包括清理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缮费用、生态环境修缮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评估等合理费用。违背法律法规,导致生态环境伤害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应赔尽缴。
《方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作为所下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泉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领域生态环境伤害业务工作,同时证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方案》对如何赔偿金也做出了规定。生态环境伤害再次发生后,经调查找到生态环境伤害必须修缮或赔偿金的,由赔偿金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报告,就伤害事实和程度、修缮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金的责任分担方式与期限等明确问题与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专责考虑到修缮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线性规划、赔偿义务人赔偿金能力、第三方管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对经磋商达成协议的赔偿金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司法证实。
经司法证实的赔偿金协议,赔偿义务人不遵守或不几乎遵守的,赔偿金权利人及其登录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磋商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赔偿金权利人及其登录的部门或机构应该及时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为增大继续执行监督力度,《方案》还拒绝赔偿金权利人及其登录的部门或机构不应敦促赔偿义务人及时遵守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或赔偿义务,对生态环境修缮效果展开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保证生态环境获得及时有效地修缮;对以大自然完全恢复方式修缮的,不应展开追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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