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草拟了《关于更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用海审查流程 提升审核效率的通报(印发稿)》,公开发表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拒绝,进一步提高项目用海审核效率,《通报》从统一法院方式、修改申请材料、优化审查程序等3个方面优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用海审查流程。在统一法院方式方面,《通报》拒绝牵涉到追加城外填海造地和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城外填海造地申请人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请示。
牵涉到追加城外填海造地的项目,不应同时上报国家发改委。用海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和拒绝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化滨海湿地维护 严苛管控城外填海造地的通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滨海湿地维护 严苛管控城外填海造地的通报的实行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更进一步具体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拒绝的通报》继续执行。
不牵涉到城外填海造地的项目用海,用海申请人必要向自然资源部递交海域用于申请人。在修改申请材料内容方面,《通报》具体海域用于申请材料还包括:项目用海申请人函、海域用于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用于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后(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置协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先行递交用海预审申请人。
项目经审核(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按前述规定递交海域用于申请材料。在优化审查程序方面,《通报》拒绝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用于申请人和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的组织展开海域用于论证报告评审。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不应征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不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和拒绝审查通过项目用海申请人后,请示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开具用海预审意见。项目经审核(核准)后,用海申请人递交海域用于申请材料,如用海方案并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必要请示国务院审核,仍然反复审查和印发;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用海申请人须要新的请示用海申请人,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展开审查。
本《通报》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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