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核制度改革,以及减缓政府职能改变的精神,经研究,要求将我委审核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称之为“省级发展改革委”)遵守。现就有关事项和拒绝通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出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借贷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之为“委托审核项目”),其借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
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全面推行)的通报》(放接办外资[2006]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更进一步改良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强化实行监管的通报》(放接办外资[2008]1969号)以及其他涉及的拒绝,对项目遵守各项前置申请的合规性、完善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设施资金实施情况等展开严肃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国家发改委。三、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文件(5份)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含附件,2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以下称之为“外资司”)备案。
外资司对抄送备案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展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将在文件递送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核审核澳门基本法》(以下称之为“审核澳门基本法”,格式所附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撤回省级发展改革委新的审核。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国家发改委文件连同外资司开具的审核澳门基本法,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注册、订购招标以及征税申请的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予以外资司审核证实的委托审核项目,不得积极开展订购招标、签订项目转贷协议等先前工作。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国家发改委不应还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债务及担保责任,设施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具体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开具审核澳门基本法之日起2年。六、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开具委托审核项目征税澳门基本法时,不应标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国家发改委文号,以及外资司开具的审核澳门基本法文号。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报的拒绝,严格把关,保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工作的质量,并将实行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对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工作展开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展改革委联合作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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