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生育(还包括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仍然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人,经所在单位核实(没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用以下奖励和礼遇: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酬劳,奖励费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剩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请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再行减少产假三个月,但免除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酬劳;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缺席;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未满五十五周岁,男方未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用不少于1000元的重复使用奖励; (五)农村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该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决定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该给与优先和照料;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应该扶植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享用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礼遇,但只享用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的组织不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礼遇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该敦促实施,并对当事人确保合法权益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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